恶意卖房还是善意买房有蹊跷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3/12/19 17:01:35 点击数:
导读:“请求法院不予强制执行该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昨天,作为案外人的熊女士在浦东新区法院的执行听证会上说出这样的请求。原来,由于一场看似与己无关的借贷纠纷,熊女士新买的房屋还未过户,就被法院查封。 …

    “请求法院不予强制执行该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昨天,作为案外人的熊女士在浦东新区法院的执行听证会上说出这样的请求。原来,由于一场看似与己无关的借贷纠纷,熊女士新买的房屋还未过户,就被法院查封。
  “被执行人拿到购房款也没有用于归还房屋贷款,他主观上有恶意卖房的意图。”申请执行的叶某一方则指出了此次房屋买卖中的“蹊跷”,坚持要求法院对该套房屋予以强制执行。
  究竟熊女士一方是善意购买还是被执行人恶意出售?这套房屋最终的归属又在何处?

  被抵押房屋“负债”转卖

  涉案的是一套位于黄浦区打浦路的民宅。房屋产权证上的主人是同样出现在听证会上的被执行人孟某。孟某以这套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了190余万元后,又向申请执行人叶某借款了100万元。此后,孟某将这套被抵押的房屋卖给熊女士。昨天,戴着黑框眼镜,仪表斯文的孟某与熊女士一方坐在同一面,和申请执行的叶某一方“针锋相对”。
  现年35岁的熊女士是新上海人。她告诉法官,去年3月29日,她通过房产中介向孟某购买打浦桥上的这套房屋。同年5月29日,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书面约定熊女士以350万元购买这套房屋。熊女士表示,她从3月29日开始至6月12日,分5次支付了280万元房款,余款约定等房屋过户后申请贷款付清。
  “我们买了房子后,虽然还没办过户,但我们一家五口已经住了进去。”熊女士拿出一份由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此证明从2012年6月起,这套房子真正的主人其实早已变成了自己。“现在房子电信费、物业管理费的缴费人都是我们。”
  熊女士表示,今年10月,法院突然上门,告知其将房屋因为卷入一场借贷纠纷,而被法院查封。“虽然房屋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我们已向孟某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我们购买该房屋是善意购买行为,且发生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因此法院应当解封房屋。”为此,熊女士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熊女士的说法也得到了孟某的认可,“我同意熊女士的请求。我与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前。”孟某说道。

  房屋买卖疑点重重

  然而,申请执行人叶某一方却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在叶某一方看来,这个所谓的房屋买卖是孟某和熊女士之间的行为,对于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而熊女士当庭提交的居委会证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实际居住情况也不清楚。
  叶某一方特别指出了孟某在房屋买卖中的“不合理”之处,“他在拿到了熊女士的280万房款后,既没有去归还银行贷款,也没有归还叶某的欠款。”叶某一方更是认为孟某在向叶某借款的第二天,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他人,造成目前没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是其别有用心的表现。“他是恶意卖房!”叶某一方坚持认为。
  为何熊女士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一直未与孟某办理过户手续呢?对此,熊女士的解释是由于孟某没有还清贷款,所以没有办法办理过户。当法庭询问熊女士在这期间是否能够找到孟某时,她表示可以,且一直在催促其办理。但熊女士未能当庭出示其催促孟某的证据。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熊某表示只要法院将房屋解封,自己愿意代孟某先偿还银行余下的贷款170余万元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再向孟某讨要这笔欠款。熊女士的理由是,根据现在的限购限贷政策,她无法再购买房屋。
  对此,申请执行人叶某一方认为,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孟某名下,且房屋还有贷款存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法院可以查封。
  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并经合议庭评议,判定本案系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查封房屋并无不当。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熊女士的异议。
  法院表示,此案也可以提醒公众,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建议公众在购房前,应当严格审查售房者信息,同时也建议房屋中介机构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方式,将相关风险情况、交易情况告知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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