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未能办理房贷导致交易不成 房产中介向卖家讨要佣金被驳回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3/12/24 14:10:46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 通过房产中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事后,由于买家未能办理房贷导致房屋买卖无法继续进行。房产中介认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卖家理应按约支付佣金6000元,因讨要不成而诉诸法院。近日,浦东新区…

    本报讯 通过房产中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事后,由于买家未能办理房贷导致房屋买卖无法继续进行。房产中介认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卖家理应按约支付佣金6000元,因讨要不成而诉诸法院。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房产中介的诉请。
  2013年1月20日,案外人侯先生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施女士挂牌出售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总房价款、意向金等内容,在其他约定处写明,如因其他原因贷款未及时或足额办理完毕,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卖家不追究买家责任,但买家已支付的定金归卖家; 此种情况下,双方也不向中介支付佣金。同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非示范文本; 施女士另与中介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约定佣金为6000元。事后,因侯先生未办理贷款申请,致房屋买卖无法完成。现房产中介认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施女士理应按约支付佣金,故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中介认为,其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故施女士应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房屋买卖没有交易的原因并不是贷款问题,而是买家认为其不符合贷款条件,故根本没有申请贷款,这种情况并不是居间协议上约定的不支付佣金的情形,现要求法院判令施女士支付佣金6000元。
  施女士认为,买家是否能够贷款与她无关,且她曾多次提醒该问题,房产中介一直没有协助买家去办理贷款手续;它要想促成买卖成功,就应该主动协助买家办理贷款,中介事实上没有完成居间义务。自己对此没有任何过错,现买卖合同已解除,自己也将定金归还买家,故不同意房产中介的诉请。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的居间下,虽与案外人侯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非示范文本,被告与原告也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但由于案外人侯先生未能办理贷款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买卖无法继续进行,对此,原告亦予认同。而作为出卖方的被告,因居间合同约定的免除支付居间报酬的特别情形出现,致使被告出售房屋的目的未能达到,最终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居间报酬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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