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车库永久租赁合同又后悔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3/12/24 14:09:36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 在和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长达54年的车库租赁合同并付款10万元后,王先生才得知《合同法》 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为20年,于是拒绝支付余款。开发商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近日,普陀区法院判决王先…
    本报讯 在和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长达54年的车库租赁合同并付款10万元后,王先生才得知《合同法》 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为20年,于是拒绝支付余款。开发商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近日,普陀区法院判决王先生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向开发商支付5万余元的余款。
  从2002年开始,为了停车,王先生每月支付270元向小区开发商租赁了一间车库。今年元旦,开发商告知业主,公司决定车库不再租赁,准备出售,作为业主有优先购买权。王先生看到小区很多业主都陆续购买了车库产权,自己也去开发商那里询问,得知自己所租赁的车库并不符合办理产证规定。但开发商告诉王先生,一次性支付15万余元就可获得永久租赁使用权。在得到了王先生的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车库永久租赁使用权获得合同》。
  之后,王先生才从朋友处得知,《合同法》 规定最高的租赁期限是20年。而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车库永久租赁使用权合同》有效期要到2067年7月才截止。想到自己已年过七旬,车库也“用不了几年”,而且花费15万余元后无法获得车库产证,女儿也可能无法继承。王先生于是向开发商提出先付20年车库租金,20年后再续费的要求。对于王先生的该要求,开发商并不同意,认为违反了双方所签合同。不过,开发商也表示,如果双方谈不拢可以解除合同。但王先生执意要以他的方法来履行。
  今年8月,开发商向普陀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余款5万余元。之后,王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讨回已支付的10万元中的4.3万元。王先生认为《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无效。
  针对王先生的说法,开发商表示合同附加条款已经写明:“永久租赁是指合同20年一订,到期后自动续订20年直至产权证到期为止。租赁费一次性全部付清。”当时,合同是双方在协商后确定的,王先生在签署合同之前也没有对合同提出过异议。
  令人意外的是,没过多久,仍在诉讼期间的王先生因病去世,王先生的妻女继承了房产。开发商据此变更被告为王先生的妻女。
  法院认为,《合同法》 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的确不能超出20年,但根据双方所签合同附加条款的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已经明知法律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并且双方还针对期限与付款作出进一步特别约定,可以看出对合同期限足够重视,也表明租金所对应的期限均为双方所确认的期限。王先生在生前以及家人在法庭上的表述都将《合同法》 中“租赁期限不能超出20年”的规定来对抗对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符合《合同法》 针对租赁期限的立法宗旨,同时,也不符合当时的客观事实。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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