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房造屋 合作双方闹上法庭

 来源:市四中法院 发布时间:2015/2/11 10:59:23 点击数:
导读:原本互利互惠的一次合作,结果却因为签订合同时没请专业人士把关,硬是将修房造屋的好事喜事双方送上了法庭。拿着法院的判决,双方都很懊悔:怎么当初就不考虑得再周全一点?怎么当初就把找个律师看下?这下可好,朋友…

原本互利互惠的一次合作,结果却因为签订合同时没请专业人士把关,硬是将修房造屋的好事喜事双方送上了法庭。拿着法院的判决,双方都很懊悔:怎么当初就不考虑得再周全一点?怎么当初就把找个律师看下?这下可好,朋友伤了和气,双方还都赔本交了“学费”。

  冉某和谭某都是酉阳人。2011年,谭某家自建房。从节约成本方面考虑,谭某让冉某“做工资”,而建房所需要的钢材、水泥、砂石等所有材料均由自己采购。合作开始之前,大家还是非常理性的。这不,朋友归朋友,合作归合作,双方还得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冉某负责工人和所需工具组织,材料由谭某采购。谭某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按工程进度给冉某支付工资。同时,双方还约定,最后一部分工资则需等到整个房屋建好,并没有质量问题才结清。

  工程进展顺利,大家也和和气气。冉某工期抓得紧,谭某也很守信用,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 谭某分三次支付冉某共计1.5万余元。房屋建好,经双方丈量,整个房屋共计两层,面积总计为229平方米。按合同约定,谭某应总共应支付冉某3万4千余元人工工资。

  过了些时日,谭某也搬进了新居。当冉某庆幸自己工期抓得紧、安全抓得牢,并兴高采烈找到谭某结账时,没想到麻烦却来了:谭某拒绝支付,理由是屋顶漏水,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因此翻了脸,并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由于意见分歧太大,双方不但没达协议,事情反倒越闹越僵。无奈之下,冉某一纸诉状将谭某告上了酉阳县人民法院。

  让冉某没有料到的是,在审理过程中,谭某提出了反诉,不但要求冉某将屋顶补好,还要赔偿损失2万元。同时,经相关机构检测,楼顶漏水及部分内墙渗水,确因屋面施工质量不佳,同时房屋顶层、増角等处均无有效防水构造措施。

  法槌声清脆响起,审判结果出来了:谭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冉某余欠工资1.9万余元;由谭某提供防水材料,冉某在10日内对漏水屋顶进行防水处理;质量鉴定费10000元由冉某承担6000元、谭某承担4000元;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谭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很快,二审判决下来了:维持原判。

  修房造屋,本是好事喜事;双方合作,也是互利互惠。可不知不觉,这事就弄得两败俱伤,双方都无法接受。思来想去,其根源就在于当初订立合同时,有很多细节没有考虑进去,比如“房屋没有质量问题才结清工资”中,什么叫没有质量问题?有没有问题谁说了算?在施工过程中,房屋的质量控制环节由谁来把控?房屋建材的质量又由谁说了算?如因建材质量问题或施工工艺问题导致房屋整体质量不合格责任又由谁承担等等问题,根本就没有写进合同。

  不管愿意不愿意,事情就这样发生了。终审判决书生效后,留给了冉某谭某一个共同的感受:以后做事情都要签合同,而且合同一定要专业人士起草把关,而不是“只凭感觉和经验随便写一个约定就叫合同。”

  城厢法律服务所所长谭云才表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建筑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但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建筑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尽管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但因施工价格便宜而受到普遍欢迎;同时,建房者只算成本而忽略了很多根本性问题,比如施工工艺、用材比例等全凭经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更应该签订相应的、规范的合同,以便明确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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