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房丈夫以自己名义借贷 法院认定夫妻债务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7/4/18 9:31:51 点击数:
导读: 婚后,丈夫为买房向银行申请贷款,后无法偿还,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金融借款纠纷,判决陈某、周某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未清偿…
 婚后,丈夫为买房向银行申请贷款,后无法偿还,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金融借款纠纷,判决陈某、周某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未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自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次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的复利;陈某、周某支付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律师费3090.86元;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对陈某、周某共有的涉案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陈某与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15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贷款期限120个月;贷款执行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逾期利息标准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还款方式为120期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此外,还对复利计收标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陈某、周某(陈某之妻)与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签订《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以陈某、周某名下购买的商品房为涉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后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周某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与陈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在按约发放了贷款后,陈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陈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陈某支付逾期利息、复利及律师费用等。同时,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对陈某、周某提供抵押的涉案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在本案中,虽然贷款合同是以陈某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但周某作为陈某配偶,知晓贷款事宜,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并且无证据显示陈某与银行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陈某、周某约定各自财产独立且独立偿还对外债务。故涉案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周某共同偿还。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渝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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