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如何合理维权

  发布时间:2017/7/20 14:44:42 点击数:
导读:律师提醒: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内容  □本报记者李怡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港城市中心周边区域被纳入了城市发展区域,因为征地安置,不少城郊拆迁户可以按政策补偿几套拆迁房,相对市中心的房价,拆迁…

律师提醒: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内容

  □本报记者李怡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港城市中心周边区域被纳入了城市发展区域,因为征地安置,不少城郊拆迁户可以按政策补偿几套拆迁房,相对市中心的房价,拆迁房因为价格便宜,也成为不少“新张家港人”的购房首选,但是因为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不像商品房交付就能办理产权证,有些房屋要过三四年才能办理产权证。但几年后因为房价上涨,不少卖家毁约的事也时有发生,给当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购房者带来无尽的烦恼。

  上周四,记者在整理《律师说法》案例时,接到一位王女士的电话,她告诉记者最近遇到一件购房的麻烦事,三年前她问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泗港七里庙小区拆迁安置房,当时商定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成交,后来付清了全款并装修入住了。因为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当时没有办法办产权证,约定以后再过户。等到今年需要张先生协助过户时,张先生却以当时房子卖便宜了,现在市场价已经接近9000元/平方米,需要王女士再拿出10万元补偿差价,否则不同意过户。

  记者帮王女士联系了《律师说法》栏目的顾问律师,王女士介绍说2014年8月份,她与张先生夫妇通过泗港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先生夫妇将拆迁安置的一套住房卖给王女士,在买卖协议中也进行了约定,张先生夫妇在可以办理产权证以后,协助王女士进行房产过户,过户的税费由王女士承担,张先生和王女士的丈夫是朋友关系,也没考虑太多,王女士随后付清了全款,并装修后居住使用至今。去年下半年开始,王女士看到泗港的房价开始上涨,就不断催促张先生尽快办理产权证并过户给自己,张先生一直声称还不能办理产权证书。今年上半年,王女士看到隔壁邻居购买的房屋办好了产权证就去找张先生咨询,张先生就以房价上涨了、当时卖便宜了为由,要王女士再补10万元的差价。

  律师在上周日陪同王女士一起去七里庙小区找到了卖方张先生,双方进行了协商。律师认为:1.双方交易时民事主体地位合法、双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张先生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也能证明交易的房屋真实、合法。2.王女士的数笔付款凭证和现金收据,证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3.王女士提供的缴纳物管费、水、电、气费凭据证明王女士实际占用和居住使用该房屋。4.从房管部门调取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来看,该套房屋已于今年上半年办理产权,已经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因此要求张先生配合王女士进行过户。

  律师介绍说,发生这样的购房纠纷往往争论的重点就是当时交易时房屋无产权证,不得买卖,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之表述。从法院判定的案例来看:1.拆迁安置房是依法建造、依法交付使用的,当时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并不是违章建筑,况且现在已经办理了产权证。2.根据立法本意以及法院司法实践,这里的未取得产权证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

  最后经过王女士和张先生的友好协商,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张先生配合王女士进行产权过户,王女士负责所有的税费。

  律师表示,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免不了发生诸如购房、购车、经商、借贷等民事行为,为了预防风险,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上述纠纷中,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已经把双方的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写得非常清楚,发生纠纷后有一个依据。购房者在遇到购房纠纷时,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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