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3/30 11:50:15 点击数:
导读:渝建发[2009]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中提出的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体系以及失信惩戒…

渝建发[2009]158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中提出的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体系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建设情况,现就我市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一)全面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7日内,在市开发办获取用于在重庆房地产开发网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用户名和序列号,30日内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各区县(自治县) 建委、开发办要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二)定期更新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内容。已在重庆房地产开发网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必须及时更新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保证信用档案信息客观、及时、准确。如果发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和资质证书登记内容变更,主要技术、经济负责人、信用管理员变更,企业股东或股权变更等情况,须在变更后7日内在信用档案中变更。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项目建设信息和统计报表按管理部门要求从网上报送。

   (三)建立信用管理员制度。每个企业必须确定一名信用管理员,专门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和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按要求参加企业信用管理和信用档案管理培训,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纳入企业资质核定、晋级、延续审查中人员资格考核的内容。信用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果发生人员变更,应在完成工作交接后7日内报企业所在地建委、开发办备案并在信用档案中变更。

    信用管理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协调沟通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3、能够完成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4、熟练掌握计算机文档处理技术和网络技术;

    5、了解掌握财务、统计、营销、法律等多方面专业知识;

    6、通过信用管理和信用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相关证件、开发经营业绩、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月报信息等。

    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自行填报上述除不良行为外的所有信息。

   ()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的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要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核定。每季度首月15日以前对上季度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和更新情况进行检查核定,每月3日以前对上月企业月报信息进行检查核定。核定后的信息应及时上传市开发办,由市开发办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网上披露。

   ()不良行为的披露内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作为不良行为由市开发办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网上予以披露:

    1、违反资质管理规定、项目管理规定及其它不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行为;

    2、企业因失信、违约、欺诈、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等情况,被建设、开发、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

    3、不按要求建立、更新或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的行为;

    4、不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资料和统计数据,或报送资料和统计数据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良好行为的披露内容。企业下列情况可作为良好行为由企业在重庆房地产开发网上予以披露:

    1、企业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表彰部门及时间;

    2、企业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内容、表彰单位及时间。

   (八)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和变更、撤销。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6个月至3年。但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视情况延长其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已满的,在信用档案系统中撤销记录。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九)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方式。包括:

    1、约见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总裁),进行惩戒谈话;

    2、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网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曝光;

    3、将企业失信行为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并建议冻结其相关手续;

    4、取消企业已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并取消其参加当年由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评比活动的资格;

    5、降低资质等级,或在资质证书换证时不予换证,或限制其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6、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失信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十)对诚信企业予以鼓励

    凡建立和完善了企业信用档案、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无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届市级及市级以上行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中被评为A级及A级以上的企业或本届五十强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减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评为AAA级的企业可按75%扣除后缴存;被评为AA级的企业可按70%扣除后缴存;被评为A级的企业可按65%扣除后缴存;

    2、减缴项目资本金:被评为AAA级的企业可按75%抵扣后缴存;被评为AA级的企业可按70%抵扣后缴存;被评为A级的企业可按65%抵扣后缴存;

    3、纳入企业资质核定、延续、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4、在经营业绩符合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企业资质证书换证时可免审换证;

    5、纳入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优、评强活动和驰名商标认定推选考核的重要内容;企业负责人可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各种评选。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市开发办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明确信用管理和信用档案管理责任人员,落实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企业不良行为事实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地报市开发办;

    2、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汇总、移送、发布中,应遵循法律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保证发布的信用信息客观、及时、准确;

    3、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项目手续及企业资质手续时,应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网查验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并以其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加强对信用档案建设的考核。市城乡建委、市开发办将信用档案建设情况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并进行综合考核。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开发办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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